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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nday, June 06, 2005

樓下不答應 頂樓違建22年 拆!


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

公寓大廈頂樓住戶要注意了,屋頂平台屬於全體住戶共有,頂樓住戶不能擅自加蓋違建。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在公寓頂樓加蓋違建,2樓謝姓女子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要求林女拆除違建獲准。全案確定。

本案特殊的是,這個違建已蓋好22年,林姓住戶主張,依據「台北市違建處理要點」,民國84年以前的違建可緩拆,但法官認為,緩拆只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措施,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,法院不受市府緩拆政策拘束。

住在台北市永吉路某棟公寓2樓的謝姓住戶指出,這棟公寓共有4層樓,住在4樓的林姓住戶未經樓下住戶同意,72年間,擅自把屋頂平台據為己有,在上面搭蓋違建,還在3樓通往4樓的樓梯間設置鐵欄杆裝設鐵門,不讓其他住戶使用屋頂平台。

謝女表示,他們與林姓住戶之間並沒有分管契約,屋頂平台應屬於全體住戶所共 有,林姓住戶卻在上面搭蓋違建,違建約63平方公尺,隔成4個房間、1個廁所,幾乎占用整個屋頂平台,他們要上去洗水塔,還得從違建旁邊的窗戶爬進去。他 們向法院請求將林姓住戶的違建及在樓梯間架設的鐵門拆除。

頂樓的林姓住戶則辯稱,這個違建已蓋了20多年,這段期間,謝姓住戶並沒有表示異議,現在突然提起這件訴訟,有違誠信原則,且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,這個違建既已超過15年,謝就不得再就此事提起訴訟。

林並指出,當年蓋違建時,曾一一告知樓下每個住戶,當時謝女將2樓房子租給別人,她請承租人轉告謝女此事,謝女早就知道這個違建的存在,也沒反對,可見謝同意屋頂平台交由頂樓住戶使用,她並提出1、3樓住戶的同意書。

法官審理後認為,屋頂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,林姓屋主如果要取得屋頂平台的使用權,必須取得樓下其他住戶的同意,縱使1、3樓住戶同意,但2樓的謝姓住戶不同意,頂樓的林姓屋主仍然不能取得屋頂平台的使用權。

法官指出,依照大法官的解釋,「所有權」的回復請求權,不受民法15年時效的限制,因此2樓住戶雖然在頂樓違建20多年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頂樓違建,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。本案為簡易案件,全案判決確定,頂樓住戶不得再上訴。

【2005/06/07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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